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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高处摔落多处骨折 申请工伤超时被拒
2018-05-23 09:1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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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23日讯 因为超过法定期限,没能申请到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受了伤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经某受雇于耿某。耿某在没有取得建筑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挂靠在上海一建设公司溧阳分公司,并承接了江苏一金属公司的钢结构工程。2015年7月9日,经某在该金属公司安装钢结构屋架时,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钢结构屋架倒塌,造成经某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经某的伤情虽不构成伤残等级,但确定了护理期以及营养期各60日。身体损伤对经某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某多次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可建设公司认为,他们与经某之间并没有相应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对经某的赔偿要求不予回应。这让本就拮据的经某家庭更加不堪重负。

  2016年10月20日,经某向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年11月9日,溧阳市人社局以申请时距离受伤之日已超过1年,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经某不服工伤认定终止决定,向溧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溧阳法院判决驳回了经某的诉讼请求。

  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是否就意味着无路可走了呢?无奈之下,2017年底,经某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审核相关材料后,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某承办该案。

  陈某认为,经某虽然因为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直接通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做好一系列收集证据等准备工作后,陈某及时向溧阳法院立案。

  建设公司辩称,他们与经某之间没有相应的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且经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受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金属公司则辩称,他们与经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即使经某受伤,也与其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某由耿某雇佣,经某与耿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经某在为耿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耿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某在高空从事劳务,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耿某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上海一建设公司承接工程,建设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在本案中应对耿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证据证明金属公司有过错,经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耿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赔偿经某16546.7元;建设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盛驰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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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