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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 现在起,房屋装修或改造不能再"任性"
2018-05-16 08: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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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房屋安全责任不可小视

  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和义务,擅拆乱改房屋结构,随意装修,都有可能违法

  中国江苏网5月16日讯  4月28日,市政府印发通知(常政规[2018]2号),《常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办法》作为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今年4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共计36条,主要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和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内容。

  2004年发布实施的《常州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4号)同时废止。

  房屋安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第一条至第九条:分别对《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最新的政策规定,立足解决当前困扰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几大难题,包括房屋安全管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

  解读: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本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均在安全管理范围之内,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安全管理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市、各区(辖市)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加大房屋安全管理中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区(辖市)政府对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当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保障经费投入,市级财政每年落实不少于2000万元的房屋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各区(辖市)也应落实好资金。

  对老房、危房安全“体检”,防范于未然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进行规定。明确建立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巡查的制度,明确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处置流程,危险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怠于危房治理的应急排险措施等。

  解读:这些年,外地楼歪歪、墙裂裂等现象时有发生,也有超龄楼房倒塌事故,这无疑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办法》对这类安全防范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是地基基础或者结构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后仍需继续使用的;二是房屋主体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三是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四是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明确部分职责,强化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要求房管、城建、规划、国土、城管、安监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并建立房屋安全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市、区(辖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受理方式,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解读:以往有人擅自加层、开挖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顶层搭建建筑物、房屋翻建等违法行为,由于责任不清,管理部门存在互相推诿,管理不严,影响了群众监督效果。《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规划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技术认定,负责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以及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管、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安监、城乡建设及相关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进行规定,主要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以及不得擅自实施的各类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明确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对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的程序、标准以及争议解决等进行了规定。

  解读:《办法》把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同时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引导老百姓树立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意识,更加科学、安全地使用房屋,同时促进房屋所有权人主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今后,业主对自有住房或所购商品,在安全管理上有一定约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应告之安全事项。要求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如果房屋有安全隐患还转让或者出租给别人,一旦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房屋转让人或者出租人责任就大了,特别是比较普遍的房屋出租,一定要引起重视。

  二是禁止实施对房屋安全有影响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禁止实施对房屋安全有影响的行为,包括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拆改混凝土柱、剪力墙、主梁等承重构件及基础结构等。

  房屋装修或改造不能再“任性”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在墙体上开门、开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拆改墙体;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设洞口或者扩大楼面结构层洞口等,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组织验收。

  解读:各地因为随意装修引起房屋事故并不鲜见,有些业主,总是随意大拆大改,敲个墙,开个窗,《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特别对装修要求进行严格登记手续。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装饰装修方案,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还需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涉及共用部位的,需提供共用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对于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此规定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办理登记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规定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区(辖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刘一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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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