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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打工族工作中受伤 常州72岁老太获赔12.76万
2018-05-11 08:4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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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1日讯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银发打工族日益增多。由于雇佣成本相对较低,不少用人单位愿意招用“银发打工族”。但老人一旦在工作中受伤,赔偿该怎么算?近日,经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72岁的杨老太获赔12.76万元。

  杨老太是溧阳后周镇村民,近10年来,她一直在溧阳一材料公司从事分拣工作。其工作流程是:从该公司车间领取生产好的小规格包装袋,由该公司对塑料制品称重后,老太再带回家分拣,分好后再将货物送公司记账。去年9月12日,杨老太在该公司平台上堆放已经分拣好的塑料品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胫骨骨折。老太为此花去医药费2.2万余元,进行了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骨折后,杨老太的生活十分艰难,多次向公司索赔。但公司认为,他们与老太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杨老太一家于今年2月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做好一系列收集证据等准备工作后,芮律师及时向溧阳市法院立案,并向法院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经相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老太被认定为伤残九级。

  今年3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该公司辩称,他们和老太之间应当是承揽关系。因为,老太向公司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并不是纯粹地向公司提供劳务;其次,杨老太曾因股骨胫骨折做过手术,根本不适宜从事劳务活动,公司对其进行过安全教育,事故发生是杨老太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导致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此,芮律师据理力争,向法庭陈述了相关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仅仅是承揽人应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的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受雇人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而无论这种劳动有无特定的成果。

  本案中,杨老太从事的工作只是将原材料按照公司的要求,即将塑料小包装进行简单的分拣装袋,无需任何设备和技术,仅需自己劳务本身即可,再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计算劳动报酬,按约领取工资,所以,双方应为雇佣关系。杨老太为失地农民,其主要生活已经不能来源于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农业生产经营,同时,杨老太受雇于该公司从事塑料分拣工作,故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宜。

  对于该公司辩称的杨老太之前曾因股骨胫骨折做过手术,此次鉴定没有考虑先前受伤对本次的影响。经查,2015年11月,杨老太因左股骨骨折住院,而此次是右股骨胫骨折,两次受伤不在同一位置,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溧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材料公司赔偿杨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2.76万元。

  (庄奕 盛驰)

  延伸阅读: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两者的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两者合同(契约)成立条件也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在选择雇员时,一般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约合同。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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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