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11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肇事逃逸者不仅要负全责,保险公司还会因此拒赔。但市民朱先生在不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还能按照“责任免除”条款拒赔吗?
今年1月12日下午5点,朱先生开车沿长江中路行驶至中吴大桥变道时,车尾与同方向的一辆轿车发生剐蹭,致使对方车辆右前大灯及周围车漆受损。当时,朱先生正常开车离开了现场,直到对方车主报警,交警电话联系他后才得知发生了事故。一个小时后,朱先生赶到事发现场,配合事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支付了22100元维修费后,朱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朱先生未在现场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后,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按照“责任免除”条款,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朱先生在投保时签订了投保人声明,证明他已经仔细阅读过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黑色加粗字体部分的“免责条款”内容,既然他已经交纳了保险费,就视同默认这一条款。
但朱先生表示,事故发生时,他变道行驶,车速较快,加上双方车损轻微,实在难以察觉。而且他在接到交警电话后赶回处理,就一个小时左右,并不存在逃逸或逃避事故责任的情况。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宽泛表明只要驾驶员离开现场,保险人即可拒赔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不管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朱先生在不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双方订立的商业险条款“责任免除”的约定拒赔?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谓逃逸,应理解为事故一方当事人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为逃避事故责任逃离现场的行为。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朱先生逃逸,也没明确朱先生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他离开现场所致。该保险条款未区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相比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逃逸,显然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应属无效,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无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朱先生理赔款22100元。
(吴同品 陈德严 徐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