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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仍骚扰妻子 法院直接判离
2018-04-26 09: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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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6日讯 夫妻间有了裂痕,本应好合好散,但林某对妻子蒋某不依不饶,在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不收敛。鉴于其家暴证据确凿,天宁法院在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就判决准予离婚。

  林某和蒋某结婚近20年,育有一子。起初,夫妻和睦,后来,林某染上了赌博,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互相猜忌,矛盾逐渐加重。林某时常追到蒋某的工作场所,对其言语污辱,严重影响蒋某的工作。去年下半年,蒋某向天宁法院起诉离婚。

  蒋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派出所出警记录,获得了林某多次到蒋某单位打砸闹事的材料。第一次庭审中,林某不得不承认对蒋某有过暴力行为。于是,法官在法庭上告诫他,不允许跟踪骚扰蒋某,并依蒋某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谁知,林某我行我素,今年春节前,得知蒋某单位办年会,他又冲到会场堵截打骂,抢夺蒋某的工作资料并去了外地。蒋某再次报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记录。鉴于林某实施家暴的证据确凿,日前,法院在第三次庭审后,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丽燕律师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即判离的情况较为少见。因为,无论社会经济文化如何发展,人类生存的基础单元依然是家庭,家庭构成需要婚姻的稳定,所以,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法官一般持较为慎重的态度,对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劝和,尽力挽救婚姻,除非双方自愿调解离婚。

  禁止家暴,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和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增补的条款,这意味着家暴作为明确的法律概念,正式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一旦遭遇家暴的离婚案由被法院确认,会在起诉时得到判离的支持。

  为防范当事人滥用家暴理由,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家暴的认定要求严格,而现实中,由于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制约,一般妇女会对家暴采取忍让和忌讳的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取证难的问题。本案原告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下遭遇暴力,是让法院认定家暴事实而判离的关键,对妇女维权具有非常典型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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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