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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看房摔倒致伤残 开发商赔偿看房人18万
2018-04-18 09: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吴同品 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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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18日讯 本想换套大点的房子,没想到在看房时发生了意外。因新房内的简易木梯滑落,正在看房的吴先生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近日,金坛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18万元。

  2016年2月15日,吴先生夫妇来到金坛某小区看房。吴先生看中的房子是顶楼,上面还有阁楼,在顶楼和阁楼之间有一个简易的木梯。这处商品房交通便利,价格适中,最重要的是面积大,可以充分满足祖孙三代人的居住需求,让吴先生颇为满意。哪知,吴先生在下木梯的过程中,因为简易木梯滑落,导致他摔倒受伤。意外发生后,吴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吴先生左股骨、左肱骨大结节两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挑选新房本是件令人开心的事,没想到遭遇意外伤害,让吴先生一家很是郁闷。但更令他气愤的是,他和房屋开发公司在赔偿问题上有很多争议,赔偿金额始终谈不拢。多番沟通无果后,吴先生将房屋开发公司告上金坛法院朱林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共18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表示,他们对于简易木梯的滑落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吴先生在工作人员陪同,且提醒其要注意楼梯安全的情况下,没有注意安全,而且还抱着一个小孩,吴先生本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作为房屋开发商,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设施。吴先生在看房过程中,因为开发商设置的木梯滑落而造成损害,开发商是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虽然开发商认为吴先生由于自身疏忽而导致意外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18万元。

  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问题引发纠纷后,最终对簿公堂的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因为经营者、商家未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酿成大祸。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商场、超市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到场人员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在其经营区域内,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伤害的,作为经营和管理者,有责任对他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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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