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讯 近日,永红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婚同居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最终“和平分手”。
家住清潭一小区的居民徐某和兰某都丧偶了,于多年前就开始同居,互相照顾,但一直未领结婚证。同居期间,徐某一直承担家里的日常开销,将多年的积蓄交给兰某保管,双方感情十分融洽。可一年多前,徐某的好友介绍徐某跳舞,徐某乐在其中,每天都跳得很晚才回家,且满身酒味。兰某多次和徐某沟通,要求其收敛一点,但徐某一意孤行。每天在家胡思乱想的兰某则导致了精神忧郁。
几天前,兰某来到永红街道司法所,要求和徐某和平分手。司法所调解人员细心听了兰某的诉说后,当即电话通知徐某来司法所调解。最终,徐某同意分手,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了分歧。司法所人员解释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详细讲解了《婚姻法》中关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等法律条文。
听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释后,两人认识到,他们仅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上所说的夫妻关系。最终,双方经协商,徐某补偿兰某6万元,今后双方再无牵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