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11日讯 9日上午,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时某、刘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武进法院开庭审理。
51岁的时某(女)是本市人,案发前是江苏与时聚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聚金财富”)股东、法定代表人。据介绍,聚金财富旗下拥有常州点石成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春韵江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顺时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春之蕊花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上海、江阴等地还设有分公司。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7、8月份,时某纠集刘某、黄某、韩某等人,经预谋,设立上述公司并通过加盟“阳光易贷”P2P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纳资金,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牟利。
自2012年11月以来,时某等人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上述公司为载体,纠集被告人沈某、张某等人,先后向社会招募了50余人为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举办讲座、客户联谊、参观游览、口口相传、发放传单等形式诱骗不特定的人员820多人到上述公司投资,非法吸收巨额资金。至2017年3月案发时,累计吸收社会存款达2.3亿元,实际吸收存款本金1.59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伙同刘某、黄某、韩某等人,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时某、刘某、黄某、韩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
当天的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法庭未当庭宣判。30多位投资受害人及家属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