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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男子酒后摔倒身亡 同饮者5人悉数赔偿
2018-02-14 09:0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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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14日讯 春节期间,亲人朋友相聚,喝酒是人之常情,但若过度饮酒,很可能乐极生悲。近日,溧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市民提了个醒:朋友之间的友谊不仅仅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如果饮酒者出现无法支配自己行为的现象,最好照顾到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边。

  2014年10月,张某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一乡间道路时,遇到路面上有村民晾晒稻谷。张某摔倒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11月13日,张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张某的父母及子女将当时与张某一起喝酒的5人全部告到了溧阳法院。张某父母经济困难,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派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承办该案。

  庭审中,与张某同饮的5人均大声喊冤。李某说,他开了家建材店,出事那天,几个人在他店里玩牌,约定谁赢钱谁就请客吃饭。当天下午6点多,张某不请自来,就一起到饭店吃了晚饭。晚饭时,张某只喝了二三两白酒。饭后到餐厅的娱乐室打牌时,张某还观战了一会儿。离开时,他也提醒张某不要开摩托车。

  另外4人则称,尽管张某和李某是朋友,但与他们素不相识。吃饭时,大家都是自斟自酌,并没有人劝酒。而且,他们4人在饭后就先行离开了,根本不可能知道张某是骑摩托车来的。

  那么,这5人就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吗?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本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共同聚餐饮酒的参与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有醉酒将会危及生命健康的常识,因而,相互间基于共同饮酒的行为而应承担保护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具体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相互承担的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等义务。履行这种义务的表现方式应当是明示的作为义务,如果饮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李某,在张某饭后观看其打牌要离开时,更应阻止张某不能酒后驾驶,但其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相互保护义务,存在过错。

  近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承担3%的责任,赔偿张某家属23815.83元;其余4人承担1%的责任,各向张某家属赔偿7938.61元。

  (庄奕 盛驰)

  延伸阅读:

  春节假期,亲朋好友聚会,推杯换盏已成为表达情意的重要方式。但法律界人士提醒,如有以下劝酒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因为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

  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而未加以劝阻。在明知醉酒人已喝多、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伴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类似“酒后跌伤”等情况,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如果此时出现意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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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