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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老太被撞索要5000元误工费 法院:100元/天
2017-12-13 09:0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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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3日讯 俗话说空口无凭,市民张老太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每月5000元,但又不能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仅支持张老太的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

  2016年12月8日,51岁的张老太骑电动车行驶在新堂北路的非机动车道上时,将车停放在路边的刘某突然打开车门,将张老太撞倒,致其左腿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幸运的是,刘某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也在保险期内。

  今年9月,在与刘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张老太向天宁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张老太称,自己在新北区一家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工作,老板每月会以现金形式发放5000元工资,按误工期180天计算,误工费应为3万元。

  但天宁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主张的收入水平已超过纳税标准,但张老太又不能提供纳税凭证予以佐证,因此,酌定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共18000元。

  近日,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老太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199.1元、营养费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18000元、修理费700元、交通费300元、施救费102元、鉴定费1680元,共计29451.1元。其中,医保外用药420元由刘某赔偿,其余损失2903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

  (庄奕 天法)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最高院解释,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标准按伤者单位证明确定。这里也存在人为作假的情况,例如找并不存在的公司出具证明,或者按较高工资水平出具证明,或者在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单位还证明伤者误工期间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伤者的单位登记情况、单位性质、事故发生前是否连续纳税等提出相关异议。例如在工商网上没有基本信息的单位,就没有误工的证明力;伤者误工工资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却不能向法庭提供其连续纳税的凭证,也不能说明误工损失的真实存在,法院会参照同行业标准确定其收入。

  在伤者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存在一个举证问题。通常,在原告是农民或者小商贩的情况下,一般也举不出证据,这时由法院确定其收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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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