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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人干活时摔成二级残疾 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2017-12-11 09:3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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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1日讯 去年5月,农民工姚某干活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二级残疾。因工程层层转包,他的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只能诉诸法律。近日,钟楼法院判决,除了姚某自身负有责任外,包工头、承包方和发包方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各自按比例赔偿。

  去年5月,钟楼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将钢结构平台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又转包给蔡某,由蔡某组织人员施工,姚某就是蔡某手下的一名工人。开工后没几天,姚某在脚手架上电焊时,不慎摔了下来。经医院诊断,姚某出现双额、左颞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等症状,必须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姚某之伤构成二级残疾。

  虽然事发后蔡某垫付了8.5万元医药费,承包工程的公司垫付了22万元,但姚某受伤严重,需要漫长的康复治疗,这些钱远远不够。今年3月,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赔偿100多万元,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发包公司表示和姚某不存在任何关系;承包公司认为应该由姚某的雇主蔡某承担责任;蔡某则说他们之间并无雇佣关系,姚某真正的雇主是案外人孙某。同时,他们指出,姚某并不具备电焊资质,而且在高空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应对自己所受的伤承担责任。

  姚某的工友孙某作证说,他和姚某经常在一起干活。当时,蔡某让他找几个人去帮忙搭平台,他就打电话给姚某说有活干,两人都受雇于蔡某。法官还了解到,钢结构工程的承包需要有相关资质,但这家承包公司并无相关资质。

  此次事故给姚某造成损失近140万元。法院认为,姚某与蔡某形成劳务关系,姚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蔡某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姚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发包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选任过失的责任;承包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姚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蔡某承担35%的责任,承包公司承担20%的责任,发包公司承担15%的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钱款,各方还应赔偿姚某67万元。

  (吴同品 陈德严 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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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