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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人!房产登记今后不必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2017-12-05 09:1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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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5日讯 12月1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公告,明确自公告之日起,自然人在我市取得或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将分情况对不动产登记中婚姻状况审核进行改进。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申报人书面承诺为依据

  11月23日,市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司法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实施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公告》,新规从12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经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分中心)询问当事人是否存在共有人, 且与合同等登记原因文件记载内容不冲突的, 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包括取得不动产登记和处分不动产登记,分为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多种情形。按照新规,今后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询问,如拟登记的权利人与购房合同、发票凭证等原因文件上记载一致的,则不需要再提供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但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或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两大类情形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简化登记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初衷是高效服务、便民减负,既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也是大势所趋,我省苏州、徐州等城市已经开始实施。

  不过,12月1日后,我市不动产登记,也并非都不审核婚姻状况。有两大类情形,登记部门仍需审核婚姻状况。

  一种是“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

  另一种是,考虑到房改等历史因素可能造成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确定不动产权利人,新规以2004年1月1日为界,登记在此以前的,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个别区、镇分界日会有所差异,其中武进区以及邹区镇、郑陆镇、奔牛镇为2004年5月1日。

  此外,当事人申请办理姓名、坐落、补证、换证等非处分类的登记,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金坛区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登记簿记载状况进行登记。

  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报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不动产登记部门改进当事人婚姻状况审核后,大家普遍关心可能会出现的道德风险,即夫妻一方申报不实给另一方造成不动产损失。

  对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已经有所考虑。比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此外,夫妻一方可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预告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登记部门提醒,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链 接

  不动产包括哪些?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固定于土地、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定着物”。

  我国10种不动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不等于一方所有

  昨天,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为依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无需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当然,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除外。

  这位负责人同时说,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像家庭银行存款,一般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的属性。

  (周彬 曹晶 刘一珉)

  关于实施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工作的——

  公 告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的通知》,本着规范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宗旨,即日起,我市将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核。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

  不动产的夫妻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经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询问,结合购房合同、凭证等原因文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除外。)

  二、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不含姓名、坐落变更)

  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仍需审核婚姻状况以确定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不再审核婚姻状况,以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为准。(武进区以及邹区镇、郑陆镇、奔牛镇的不动产登记分界时点为2004年5月1日。)

  三、信息查询

  夫妻一方可按查询规定申请查询婚姻存续期内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其他事项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2、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3、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5月1日(金坛区原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当事人申请办理非处分类登记,仍按原登记簿记载状况进行登记。

  4、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溧阳市的不动产登记按照当地规定办理。

  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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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