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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智障男子办信用卡透支5万 银行9万多本息自行买单
2017-12-01 09:1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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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1日讯 智障三级的张某某办到了一家银行透支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一年后结欠银行本息9万多元。催要未果后,该银行起诉至天宁法院。经鉴定,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最终只能主动撤诉,损失自行买单。

  “我儿子智障三级,怎么能办信用卡,银行难道不审查么?”去年9月底,市民张某急匆匆找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蔡理春律师,拿出一张天宁法院的传票焦急地称,儿子张某某欠了银行一大笔钱,被银行告了,要求归还本息及滞纳金。张某对律师说,儿子智障三级,虽然有工作,但只是在一家企业干最简单的活,日常生活都靠父母料理, 银行怎么能未经审核就给他办了信用卡?

  蔡律师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某的这张信用卡透支额度达5万元,办理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到2016年8月17日,该卡结欠银行本息9万余元。对于办卡的过程,张某某完全无法陈述。交流中,张某某只能回答最简单的问题,勉强能写自己的名字,从神态、动作都能看出其智力低于常人。

  据此,蔡律师向法院提出答辩:张某某是三级智障人士,应当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张某某对行为后果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办理信用卡审核不严,自行承担相应损失。银行不服,坚持张某某应该还款。

  天宁法院委托法定机构对张某某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看到鉴定结果,经法院释法,银行自知理亏,日前,他们主动撤诉。

  (芮伟芬 蔡丽燕)

  延伸阅读: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8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他或他的监护人是否应当对合同无效造成银行损失而赔偿呢?银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严格审查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是银行义务,这种资信审查当然包括对申请人行为能力的审查。张某是三级智障人士,仅从其外在言行就能判断,但银行管控不严,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张某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其父母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故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信用卡合同无效是银行审查不严造成的,银行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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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