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23日讯 醉酒后骑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样骑摩托车的朱某相撞,两人双双受伤。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张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醚含量为159.3毫克,已达到醉驾标准。近日,犯危险驾驶罪的张某被新北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是淮安人,在常州工作。今年7月21日晚,张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啤酒,饭局结束后,他独自骑黑色摩托车离开。行驶至新北区春江镇新民家园南门口时,张某与驾驶摩托车的朱某相撞,两人同时倒地受伤,两车受损,朱某称他当时昏厥了过去。被送往医院后,交警部门委托医护人员对张某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醚含量159.3毫克,已达到醉驾标准。而且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号牌,属于已经公告报废的车辆。
事故后,张某主动赔偿了朱某的损失,并取得朱某的谅解。尽管张某自己也受伤了,但他还是为自己的醉驾行为付出了代价。 (小波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