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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闲聊散步传言 女子离婚后起诉前夫律师
2017-11-14 09:0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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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14日讯 和前夫离婚后,市民刘女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与前夫的代表律师对簿公堂。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稀奇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说,2016年底,她与前夫武某的离婚纠纷在我市一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张某是武某的代理人。张某在庭审前与他人闲聊时,散布她存在出轨的言论。在庭审中,张某未经出示证据,就声称存在刘女士对家庭不忠的事实,这完全是无中生有。刘女士认为,张某作为执业律师,未经出示证据和质证,在法庭上散布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今年9月,她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张某觉得十分无辜。他认为,自己的言行系其代理刘女士与武某离婚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及审判过程中,就离婚案件形成的语言往来。该语言往来是他对武某陈述事实的转述。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刘女士的名誉权侵害。再说,《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其辩护权利或者代理权利依法受法律保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不受法律追究,除非是发表侵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纠纷系侵权纠纷,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行为人张某作为律师,在庭前调解和庭审过程中转述被代理人的陈述,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具有过错;张某的言论均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场合发表,在场人员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并未造成刘女士名誉被损害。综上,张某并未在公共场合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刘女士进行侵害,未造成刘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据此,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庄奕 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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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