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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雨天在校摔伤牙齿受损 学校被判担责三成
2017-11-09 08:5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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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9日讯 孩子在校摔倒谁来赔偿损失?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一位在校摔倒的学生通过诉讼获得了应有赔偿。

  去年11月22日下午4时许,溧阳某小学放学,学生由班主任带队按序出校。因正在下雨,路面潮湿,学生芳芳(化名)不慎摔倒,面部着地,嘴里摔破。经南京市口腔医院诊断,她有两颗牙齿摔断缺损,需定期治疗。后来,芳芳的母亲李某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均未达成协议,李某遂来寻求法律援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庞某承办该案。庞某到王芳芳就读的学校实际勘察了地形,发现学校坐落在山坡上,芳芳摔伤的水泥路坡度较大,是学生上学、放学的必经之路。事发时,学校安排老师带队按序出校,已尽了一定的管理义务,但因路面坡度较大,加之下雨路滑,学生又年幼,学校未能尽到比平时更多的提醒、管理、教育义务,且在芳芳摔倒后,未及时将她送往医务室或医院进行检查,也未及时通知芳芳的父母,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当对芳芳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溧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芳芳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损伤的直接原因,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上有瑕疵,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情判定学校分担30%。至于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律界人士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但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也应充分尽到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义务。 (庄奕 赵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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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