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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私下和解,被欠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讨薪”6万
2017-10-10 08: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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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10日讯 委托人自行解除了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就不用支付律师费了吗?近日,天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成功“讨薪”6万元。

  据天宁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说,郑陆镇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我市一家电子材料公司发生了欠款纠纷,遂找到他们所,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款问题。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商定律所收取代理费6万元。合同签订后,律所到法院立案并进行了保全申请,查封了账户,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哪知,在开庭前夕,这家建筑公司私下与电子材料公司达成了和解,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就自行解除了与律所的委托关系。

  今年7月10日,这家律师事务所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

  庭审中,建筑公司承认律所主张的事实,但他们认为:在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至法院庭审之前,行使解除权属于行使法定权利,不构成违约。对于律所在具体案件中所做的代理工作,他们也予以肯定,但由于在案件庭审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解除,对于代理费的支付应当根据相应的工作量计算相应的报酬。律所相应的工作量包括代写诉状、保全申请、整理了证据、代为立案,该公司愿意支付律师费1万元。该建筑公司还称,他们预支给律所4万元用于立案、保全费用的支付,律所立案时仅花了3.8万元,还有2000元在律所的。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在合同成立后即开始履行立案、保全等合同义务,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建筑公司向律师事务所预支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剩余的2000元,应当予以抵扣,故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律师费为5.8万元。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8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透露,近年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纠纷频发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法律服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二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三是双方缺乏诚信意识引发纠纷。

  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提出三大建议。

  第一,明晰合同内容。接受委托的律所一方,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代理权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合同重要条款以及收费的合理性,降低由于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第二,履行说明义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提示案件风险,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发的纠纷。

  第三,双方加强诚信履约的意识。受托的律师应当全面善尽受托义务,不能疏忽懈怠损害受托人利益;委托人也要诚信支付费用,不能在委托事项完成后想方设法不予或延迟支付报酬。

  (庄奕 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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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