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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粮人意外去世 常州64位农户被欠款150多万元
2017-08-18 09:1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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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18日讯 64位农户把忙活了一年的收成全都卖给了某农副产品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哪知,工作人员意外去世,农副产品公司又拒绝付款,让64位农户心急如焚。好在近日,溧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农副产品公司向64位农户支付粮食款合计1524808元。

  2016年临近年关,溧阳当地的张某等64位农户全都愁眉苦脸。因为,他们在2015年年底,将一年的收成卖给了李某。李某答应2016年1月底前结清所有粮款,让农户们过个踏实年。哪知,2016年1月13日,李某意外去世。农户手上只有一张李某收购粮款事项的凭证,没有所在单位的盖章。李某一走,留下了两个上学的孩子,他们家经济也很困难。农户们只能来到李某所在的农副产品贸易公司,要求其支付粮款。该公司却说,收购粮食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多次协商无果后,去年6月,农户派代表向溧阳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江苏翁昊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沂均承办此案。

  蒋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发现该农副产品公司是法人王某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无任何财产也无任何账目,公司所有的收入与开支全部由王某的私人银行卡操作,已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于是,蒋律师召集农户代表开会,告知了此次诉讼中的相关风险后,草拟了诉状,到法院起诉立案。

  庭审中,蒋律师提出,农户们向农副产品公司出售粮食,由李某将粮食过磅后,出具《收购凭证》,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农户与农副产品公司之间的粮食买卖关系已经发生且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农户们将粮食出卖给了农副产品公司,该公司理应向农户们支付货款,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农副产品公司是王某一人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没有设立独立的公司财务机构,在该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所有的资金往来也是王某通过个人的银行卡操作。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农副产品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则一会儿辩称与李某只存在劳动关系,一会儿辩称粮食是李某与公司共同收购的,要求李某的继承人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和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近日,经过数次庭审,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副产品公司向64位农户支付粮食款1524808元,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海琳 庄奕)

  延伸阅读:

  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这种分离不仅表现在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彻底分离,而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彻底分离。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标签:公司;农户;李某;股东;农副产品公司;64位;财产;王某;粮食;责任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