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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有了“紧箍咒” “冷静期”退卡更自由
2017-08-08 09:3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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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8月8日讯 办卡容易退卡难,商家半途关张,卡中余额就此一文不值……一直以来,预付卡类是消费投诉的重中之重。但今后,消费者的烦恼将会减少很多。昨天,市消协在调解了多起预付卡纠纷后,提醒市民,新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为预付卡消费设置了发卡门槛,建立“冷静期”、“反悔权”制度等。

  近日,严女士在新北区一健身会所办了一张价值600元的游泳卡,随后发现,该会所内的游泳健身设施还没有到位,严女士遂要求退卡。商家同意了,但一直拖着不处理。经过消协调解,商家退还600元。

  同样被预付卡问题困扰着的还有孙女士。2016年6月,孙女士花200元办了一张商场室内乐园的次卡,可使用6次。今年6月16日,商家突然电话告知卡已到期。孙女士与商家协商不成,遂至消协投诉。经调解,商家同意延长使用期1年。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预付卡式消费做出了明确的限定:

  限定额度,不限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退卡自由。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关门跑路情形”被定性为欺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提供担保,做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单用途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协还提醒广大商家,《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时记入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将成为现实。 (庄奕 肖谐)

标签:预付卡;退卡;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应当;提供;约定;消费;商品
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