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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通报2016年常州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7-02-24 08:5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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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4日讯  2016年,常州法院系统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坚持推进依法治国,全年共审结案件94413件。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出10件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面向社会发布。

  1、中科协原党组书记申维辰受贿案

  案情: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申维辰并不是一上任就开始腐败,大部分是在他经过了过去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后,疏于自省,不愿意接受人民的监督,无视小恶累成大罪的道理,才走上了不归路。面对党中央的强力反腐,任何人都不要有什么侥幸心理,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办事,才是正确的为官之道。

  2、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受贿案

  案情: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子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7万余元。

  审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令政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令政策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点评:对腐败高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坚强决心。

  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案情:2010年至2014年,许某惠、许某仙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某村租用他人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因犯污染环境罪,二人被武进法院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后认为,虽然两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污染尚未清除。依照法律规定,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许某惠、许某仙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1、许某惠、许某仙将洗桶场地内遗留的废桶、两个污水池中蓄积的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厂区内堆放的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2、许某惠、许某仙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核通过后实施;3、许某惠、许某仙赔偿对其他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

  点评:该案系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此案受到全国关心环保人士的密切关注,主流媒体多有报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注重公众参与,收集和听取被污染地群众意见。在案件的审理程序、环境技术鉴定报告内容的采用、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的执行方式上皆有创新。作为一次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4、张某某等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信息案

  案情:2016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将从被告人杜某处购买的含有大量邮箱用户名及密码的数据,导入非法微信扫号软件后,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372组以及需短信验证的微信用户名及密码1900余组,并将上述数据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35元。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杜某、熊某某也用同样手段非法获取可以直接登陆的微信用户名909组并转卖他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20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审判:新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三被告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常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都很大程度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自身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案几名被告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处理或者传输的微信数据,并转卖给他人,可能对原使用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或被他人作为工具进行网络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需要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加大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力度,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和泛滥。

  5、陈某诈骗罪

  案情:2015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中发布可以帮助他人通过支付宝中的蚂蚁花呗支付平台进行套取现金的消息,采用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或让被害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百度糯米等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家指定的虚假商品后返现的方式,先后10次骗取张某、周某、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9846元。

  审判: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传播,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蚂蚁花呗”是由支付宝推出的一种网购结算平台,能够用于网络赊账购物,用户开通蚂蚁花呗后,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透支消费服务额度购物,确认收货后次月再还款,在其受到网民追捧的同时,有人却利用它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诈骗手段。本案中,陈某用“蚂蚁花呗”套现的手段进行诈骗,相比较一般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受害人范围要大的多,而且还具备很大的不确定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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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