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据了解,目前南京市实行的积分落户办法中规定: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纳并赋分;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我市居住并赋分。即将实施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规定,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数值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数值。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基础指标包括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居住年限。(一)根据意向者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按月赋分。(二)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我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三)根据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况按月赋分。(四)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
据悉,新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了积分落户人群在南京的落户门槛。在江苏、浙江、安徽三省和上海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将视为在南京的缴纳年限。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该办法将从今年8月20日起施行,2021年7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记者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