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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举报交通违法有奖励
2020-03-24 16:43:00  来源:扬州发布-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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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祝隽 扬州发布记者 刘宁 黄静

今天上午,扬州市交警部门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以及下一步扬州即将开展的“飓风行动”,并同步发布了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一)强化组织部署,以更高站位投入专项行动。

一是深入动员部署。市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扬州市副市长、市局局长宫文飞每周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市局先后召开部署会、推进会、视频会,通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部署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局交警支队先后召开6次视频调度会,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细化工作方案。下发《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手册》和《责任分解表》,明确了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市局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局局长宫文飞任组长、副局长基国平任副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支队成立了源头隐患攻坚、严重违法攻坚、联动共治和数据研判等8个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具体措施。制定“一研判、七见底”工作机制,对全市重点企业、车辆、人员等进行滚动排查,通过人员背景审查,提请“两客一危一校”企业调整重点驾驶人25名。联合公路部门,约谈“亚东”、“绿杨”水泥厂负责人,通报超限超载治理情况和要求,进一步拧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紧箍咒”。

三是加强考核督导。支队抽调人员成立5个督导组,深入各市区大队、高速大队、县(市、区)大队以及基层中队开展明察暗访和检查指导,定期编发督查通报,及时掌握进度、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二)强化风险防范,以更大力度推进安全监管。

一是突出车辆源头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76家“两客一危”重点运输企业进行再次安全检查;分别召开市区渣土运输公司、混凝土搅拌车公司负责人会议,开展集中警示教育。组织开展50分以上高违法车辆交通违法清零行动,加强“两客一危”车辆预警信息排查,违法清除率及其他各项隐患清零率均达100%。

二是突出道路隐患治理。固化经验做法,制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地“四五”工作法。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对全市20条国省干线进行逐点排查;组织对全市桥隧、农村道路、景区道路以及事故多发点段开展隐患摸排,协调相关部门增补诱导标识、完善防护设施,提高道路安全通行系数。会同京沪高速扬州管理处在启扬、新扬高速500米以上桥梁路面施划黄实线、桥头安装爆闪警示标志。去年以来,共排查出571处交通隐患,其中年久失修的桥梁涵洞124处、无防护设施临水路段322处、事故多发路口路段125处,目前,已整改到位安全隐患272处,其它299处安全隐患正在督促整改中(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以道交委办公室的名义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0份,涉及413处隐患点位;梳理10处重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市局分管局长和交警支队班子成员分别挂钩,实行挂牌治理,对新排查出的每一处隐患都明确大队、中队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区域监管。提请市政府召开了快速路网建设工程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对市区4条快速路建设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开展全面排查梳理,对排查出的问题按“一患一策”要求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三)强化路面管控,以更严标准开展整治攻坚。

一是强化重点道路管控。全面启动各公安检查站、警务查报站和服务区警务站,严把车辆出站、出城、过境、上高速四个关口。加大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农村地区执法力量投入,落实事故快处、值守备勤、应急处突机制,强化线上视巡、线下路巡、快处力量驻点的“三位一体”快速响应机制。

二是加大严重违法查处。对过境我市的外籍大客车、危化品车、夜间禁行时段违规运行的客车、危化品车以及市区闯禁区货车进行全面梳理。紧紧围绕“两客一危一货”等8类重点车辆,严密日常监管,加强路面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5万余起,其中酒驾醉驾1142起。

三是提升统一行动实效。不间断开展主干公路交通秩序整治、区域联合整治、集中统一夜查等行动,组织每月逢五、逢十全市统一行动。综合采取警力下沉、视频巡查、现场督查、通报点评等方式,确保统一行动警力部署、工作措施、整治成效“三个到位”。

(四)强化联动协作,以更实举措深化共建共治。

一是健全交通事故联合防范机制。强化考评考核、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行业管理自觉。严格落实“两客一危”和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亡人事故一案一评析制度。深化警路、警保、警企合作,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快处效率,降低二次事故风险。

二是健全重点车辆联动治理机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排查“百吨王”车辆信息,利用路面缉查系统及时查控,3月份,共查处超限超载违法253起,其中“百吨王”3辆;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深入开展高速公路入口拒超和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会同市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对渣土运输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考核。

三是健全“一路多方”联勤协作机制。会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会同京沪高速扬州管理处,召开京沪、启扬、新扬高速(扬州段)工作联席会议,做好施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会同人保财险扬州分公司,研究2020年度警保劝导站建设工作。

(五)强化教育警示,以更优思路拓展交通宣传。

一是夯实阵地宣传。以开展“千警进网格、家园当卫士”活动为契机,积极发动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构筑前沿宣传阵地;

二是创新媒体宣传。持续开展曝光行动,公开实名曝光高风险“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被终身禁驾人员以及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引导百姓群众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组织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机制,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96122和微博、微信账号,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举报,目前共梳理群众举报有效线索68条,发放奖励1500元。

另外,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厅“蓝剑1号”专项打击行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方案以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部署会精神,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春季道路交通安全特点,从现在起至6月底,支队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飓风行动”。专项行动聚焦农村道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三大主战场,以及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安全整治,全面推进、精准落实各项整治措施。严查严处、严防严控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努力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创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我市发布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扬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扬州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谁能举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可以向扬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的范围

根据《办法》,市民可对23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进行举报。其中,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6种; 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3种;其他具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4种。具体条款和奖励金额请关注扬州交警微发布。

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交警微信平台(限举报范围第1-3项违法行为)等方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要求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内容涉及违法人个人信息的,还应提供违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联系电话、用于奖金转账的银行卡号等有关资料,且应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奖励发放原则

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但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除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遇有特殊情形,需要延期发放的,应提前告知举报人。现场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领取奖金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名称等信息。

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责任义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依法解决。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接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未及时处理,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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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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