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的装修标准不透明,装修材料严重“缩水”,交付后货不对板,“精装”变“惊装”——这些困扰无锡买房人多年的问题终于有了解决方案。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成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现场公示的样板房必须在项目交付后6个月才能“拆除”。
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审图监管
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用前,住宅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涂饰、管线、设备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市住建部门表示,当前,无锡的商品住房市场已进入高品质开发、高质量发展和住有宜居的新阶段,全装修住宅比重不断提高是大势所趋。尤其是近两年新拿地的一些项目,基本在土地出让阶段就已经约定好了今后成品房的交付比例,大部分在30%-50%,无锡个别项目甚至要求100%成品房成交。因此《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无锡商品住房全装修从设计、建设、监管、交付等的全过程监管流程,规范全装修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全装修质量,减少全装修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通知》首次提出,成品住房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和土建工程应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鼓励建设单位提高成品住房建设比例。装配式住宅应全部实行成品住房交付。
装修用材不得模糊性表述
《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成品住房产品,宜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提供菜单式装修供选择,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签订成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在买卖合同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明确注明所购房屋性质为全装修成品住房、装修内容、质量标准和装修价格。成品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日期应该为装修完成以后的日期。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买受人将成品住房中的装修部分和第三方签订委托装修协议。
对于以往争议较多的装修用材问题,《通知》首次进行了明确,成品住房预售合同中,应约定装修主材和设备的品牌、规格、颜色和生产厂家,并在样板房中展示。如工程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原因发生变化,开发建设单位可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但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
样板间自业主收房起六个月后方可撤除
商品销售现场,各种户型的“样板房”、“高大上”的地板、墙体涂料、厨卫设施等是打动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但现实中,很多精装房交付后与当初看到的样板房并不是一回事。业主想对照样板房维权,但不少样板间在项目售完之后就拆除了。对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成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在现场楼幢内按不同户型设置与交付标准相同的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房和展示厅应在预售成品住房通过交付使用验收,通知业主收房起六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通过公证的映像资料备查。
对于装配式建筑等有特殊施工工艺不宜在现场楼幢内设置样板房的,可单独另设样板房。对于如采暖系统、中央空调系统、新风系统等样板房中无法直接展示的设施设备、材料、工艺,应设置专门的设施设备、材料、工艺展示厅。样板房内如有非交付标准的硬装修、软装饰和家具等,应在现场设置明确和醒目的标牌指示。
未按约定完成成品住房建设的不予竣工验收
开发商的精装修房交付没多久后就因质量问题被业主投诉。因保修跟不上,业主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了减少交付后的矛盾,通知明确,成品住房交付买受人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包(保))修起始日期为业主收房之日起算。成品住房出卖人承担约定的包(保)修责任。成品住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包(保)修期限到期后的质量问题处理路径。
在地块出让协议中有成品住房比例要求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验收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成品住宅比例进行核查,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成品住房建设的,不予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该行为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开发建设单位诚信档案。(记者 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