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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已有8万人参加企业年金
2019-04-17 14:00:00  来源:南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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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报网讯(记者 毛庆)今天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企业年金情况。据悉,截至2018年底,在我市备案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到282家(其中备案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用人单位30家),4年累计新增204家,惠及职工8万人,是我市2008年至2014年6年间新增企业数量的2.5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也增长了4倍。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行,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中央在科学研判世情国情基础上,对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和提出的最新要求,对于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企业年金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通过调研走访企业,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市企业年金扩面工作仍有相当大的空间。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尤其是我市部分国有集团性企业建立年金还面临一些政策瓶颈,而这部分企业要求建立年金的呼声也较为强烈,需要在企业年金政策上作出突破与创新。

  据介绍,3月29日,市人社局联合财政、国资等部门出台了57号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点从集团型企业建立年金的条件方面创新政策,寻求突破。4月3日出台了新1号文,主要是依据人社部36号令精神,对市人社局2016年出台的老1号文进行修订与更新,5月1日起实施。57号文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明确企业建立年金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相对我市以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政策规定,57号文重点对“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明确“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所属子企业盈利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可以实施企业年金”。也就是说,对于集团型企业,在审核其“经济负担能力”时,采取“集团整体打包”形式,只要“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集团所属子企业可以集团名义统一建立年金。这一调整,是对我市以往将集团型企业所属子企业分别作为单一企业对待,并单独将其实现“报表不亏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建立年金必要条件规定的突破与创新,更具有可操作性,目的是给更多的有意愿的国有企业尤其是集团性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政策支持。

  新1号文主要是依据36号令进行了修订。老1号文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新1号文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工资总额的12%”。修订后,缴费水平的规定与36号令保持一致;同时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大体保持一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此外,关于企业缴费归属期限。老1号文规定,“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新1号文修订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这样规定,保持了与36号令规定的一致,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既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悉,下一步,我市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继续努力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营造良好环境,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建立年金制度,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政策支撑和优质服务,为南京的创新名城、美丽古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加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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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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