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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拟明确禁止公交暴力、偷拍等行为
2021-09-27 14:10:00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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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今天(9月26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对妨碍公共交通安全作出列举和禁止性规定,防范、打击性骚扰和偷拍等。

目前,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5个设区市共计开通了24条地铁运营线路,开通地铁运营地级市的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公交运营线路共计5389条,运营车辆50247辆,从业人员近10万名,位居全国前列。巡游出租汽车64033辆,驾驶员93970名;注册网络预约运营车辆总数超10万辆,从业驾驶员近20万名等,省公安厅厅长刘旸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公共交通迅猛快速发展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与日俱增,因此,制定一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紧迫、十分重要。

抢砸方向盘、殴打司机……近些年,一些不法分子将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场所作为情绪发泄的对象,严重影响司乘安全。条例草案以列举方式,专门就乘客、驾驶人员不得实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如不得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等,并明确驾驶人员规范采取避险措施、驾驶人员和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制止违法行为和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处置以及鼓励乘客劝阻、制止违法行为等内容,并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做好了衔接,依法明确了公共交通经营者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省公安厅厅长刘旸:“公共交通场站、交通工具具有空间封闭、人员密集等特点,规范公共交通运营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是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核心环节。”

乘坐公共交通人员复杂,流动性强,猥亵、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条例草案同样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规定“任何人员不得在场站、交通工具等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驾驶人员、安检人员等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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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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